該案在經調查之後,專案小組認為該案件之被申訴人,在行為上顯有不當之處有違師道,該校在處理該案件過程,亦有瑕疵致使申訴人遭受傷害,專案調查小組,乃建議教育部在職權範圍內對該校之失職人員進行議處。
對該校涉及性騷擾之被申訴人,調查小組則建議教育部將調查報告結果函送該校,由該校具有相關處理職權之委員會進行處理,該校相關處理委員會在經討論後,以該被申訴人經委員會之調查認定被申訴人「行為不檢,有損師道」,以「解聘」方式處理該被申訴人。
對申訴人,教育部則依相關法令,徵詢申訴人之意願,對其進行後續之協助與輔導工作。
因本件案件為教育部,首宗介入調查之校園性騷擾案件,深具歷史意義,歸納本小組之結論,本於「春秋嚴於責賢」之立場,亦認為對教育部仍應有以下建議:
一、 各級教育行政主管機關,應積極督責各級學校落實教育部頒佈之相關要點,並積極辦理學校兩性平等教育委員會委員及性騷擾及性侵犯處理委員會成員之研習及督導、考評。此點建議十分重要,因為學理上發現:當一個教育場所,沒有禁止性騷擾政策、或處理性騷擾的管道、程序和縱使有禁止性騷擾政策,及處理性騷擾的管道、程序,但是其相關之規章、例律文字不清楚,或只有具文而從不執行的工作場所或校園,就是性騷擾最可能發生的地方,教育部頒布相關規定,預防重於處理,因之貫徹相關規定實為必要。
二、針對本案,教育部應對該校之行政疏失部分做適當處理,同時督責學校對本身疏失亦應做處理。從實務經驗得知,隱忍性騷擾者的騷擾行為,並不能解決問題,甚而會姑息養奸,使得性騷擾的情況變本加厲地嚴重化。對失職人員與機關所作之適當處理,可以發揮宣示之作用,以明教育部與學校當局對性騷擾案件,堅守「零容忍」之原則,除對師生與社會,表達對該案件一絲不苟之處理態度外,更係緣於「以具體行動,預防性騷擾」之預防用意。
三、確保該校相關協助本專案小組訪查之人員,不得因而在權益上有不當干擾或受剝奪。